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一路11号豪迈光电研发楼-1至8层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