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853号
原告:武汉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园1幢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向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一路11号豪迈光电研发楼-1至8层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武汉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