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759800M。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6日向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7)皖0225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51107.5元,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绪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