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9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759800M。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6日向南京子墨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7)皖0225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我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绪峰
审判员 汪利民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婷婷
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