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腾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祥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4民初7645号之二

原告:*****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曙区汇头巷****。

法定代表人:杜建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祥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鄞州区新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健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祥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祥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王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