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278号
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7号伟业国际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EMA6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东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1809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款,现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