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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东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278号 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7号伟业国际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EMA6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东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1809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款,现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