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7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鹤峰村共同工业区西7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5987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57028。
法定代表人:***。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973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中支行的账号3200********内存款118591.56元。现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中支行的账号3200********内存款118591.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