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318号
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2023年7月25日,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