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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7号新***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永丰村巴石沟锅地梁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与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协商解决,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申请退还全额上诉费131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也同意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案涉纠纷。该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收理费”的规定,本案确属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3元,由上诉人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亚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