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331号
原告:甘肃中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275号(兰州枣林门窗有限公司写字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7号新***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中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中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