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6270号
申请执行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771711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627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