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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7218号 原告: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男,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控公司)与被告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联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0万为基数,按每逾期一天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服务费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共同组织体育营销商务拓展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商务协议书),约定利用原告2019年男篮世界杯相关资源,原、被告共同在2019男篮世界杯期间开展体育营销和商务拓展活动,服务期间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0月1日,服务费40万元,被告应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按照商务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提供服务,并于2019年7月4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迟迟不支付服务费,并于2019年11月15日致函原告,请求鉴于被告在世界杯商务合作中产生严重亏损予以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务协议书并免除其服务费给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商务协议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商务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服务,所以被告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双方的服务合同指的是双方包括比赛日活动安排在内的一揽子合作,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单指票务服务协作,如果如原告所言就应当在商务协议书中明确写出来但是却并没有写。我们没付款就是因为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不认可,所以才致函原告沟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共同组织体育营销商务拓展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商务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明确,甲方和乙方共同在2019年男篮世界杯期间开展体育营销和商务拓展活动,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利用北控文体2019年男篮世界杯相关独有资源,共同组织商务合作伙伴现场考察、体育营销资源展示,体育资源市场开发推广活动等等,具体活动内容由甲方组织安排,活动计划见附件。乙方通过派员现场指导、电话、邮件以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赛事资源和服务。第二条服务期间约定,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商务合作服务费40万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与本合同服务内容一致的发票,如在执行服务过程中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则服务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费用为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完成本合同项下必要的工作。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支付给乙方逾期付款部分总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商务协议书附件,名称为:2019年男篮世界杯北控文体&中青旅联科体育营销现场活动安排,内容以总决赛比赛日为例,时间从14:00至22:30,其中比赛时间16:00/19:30,内容包括活动场地开放、现场DJ表演、名宿面对面、***抽奖、爵士乐队演唱等12项活动内容。 2019年7月4日,原告以体育服务体育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向被告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总金额40万元。 原告提交双方对接人员***与时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自2019年6月28日始就上述商务协议书及附件签署事项进行沟通,2019年7月4日就北控大客户第一窗口期购票合同,即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大客户购票协议(三方)的签署进行沟通,后续在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3日就服务费付款事项进行沟通。 2019年11月15日,被告致函原告沟通关于男篮世界杯合作项目情况,称“这是一届不能算是成功举办的国际大赛,给各家参与者带来的不光是精彩的比赛,还有比赛之后需要大家来解决的问题”,“我们两家国企本着合作共赢的目标,根据双方的各自资源优势,就男篮世界杯门票及商务开发展开合作”,“随着世界杯比赛的日益临近,我们逐渐发觉此次世界杯组委会在市场宣传和门票售卖方面的工作比较滞后”,函中历数赛事售票体系的问题及给被告提前购买套票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及期间曾联系原告向组委会退票无果的情况,称由此造成被告在本次商务合作项目上亏损近百万。沟通函最后称,请原告出于长远合作考虑,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取消协议中约定需要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 2019年12月,原告给被告复函,称公司经多次例会研究讨论,一致决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务协议书原定协议内容执行,希望被告根据协议内容,尽快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就商务协议书约定的原告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各执一词。原告提交一份未签章的“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大客户购票协议(三方)”合同文本,该购票协议的三方,分别是甲方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组织委员会、乙方中青旅联科公司、丙方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议明确三方就乙方向甲方采购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门票,丙方受甲方委托配合甲方向乙方交付比赛门票,并提供票务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乙方采购比赛门票票面总金额2 035 200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金额为2 035 200元。原告称,正是原告利用自身2019男篮世界杯赛赞助商的相关独有资源,协助被告成功签订了该购票三方协议,被告通过购买大量优质套票参与到赛事活动中,这就是双方签订商务协议书的合同目的。被告认可最终签订了该购票协议,认可其中有原告的参与,但不认可原告关于没有原告的协助就不可能签下购票协议的说法,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应提供服务并非单指票务服务,是包括附件内容在内的一揽子合作,原告未完全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另,双方均认可附件中列举的系列活动安排并未落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务协议书及附件、购票三方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沟通函及回函、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商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应提供的服务内容(40万元服务费对价)是否单指票务服务。 本案中,原告坚持认为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就是单指原告利用自身资源促成被告签订购票三方协议,即票务服务,被告不予认可,认为除了票务服务外还包括商务协议附件载明的赛事活动等一揽子合作。就服务内容,双方签订的商务协议书第一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即“利用北控文体2019年男篮世界杯相关独有资源,共同组织商务合作伙伴现场考察、体育营销资源展示,体育资源市场开发推广活动等等,具体活动内容由甲方组织安排,活动计划见附件”,协议附件以决赛日为例列出了12项赛场活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合同解释方法,对规定服务内容的相关条款的遣词造句及附件内容等进行审视,难以得出商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系单指票务服务的结论,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均认可附件列举的活动内容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即为被告成功签订购票三方协议、后续沟通退票事宜等提供服务。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给原告的沟通函以及被告关于签订购票三方协议的自认,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证明。被告理应为此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务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如在执行服务过程中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则服务费用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费用为准。双方就服务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虽然进行过沟通,但未能就应付实际费用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亦未能进行共同书面确认。本院将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情况等因素,对被告应付服务费的数额进行酌定。被告逾期给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服务费32万元(逾期给付的,以32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北京北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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