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联科(北京)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青岛众谊广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98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众谊广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仲和路6号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Q1FAG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991113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 原告青岛众谊广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做出(2020)京0101财保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邮寄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交通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众谊广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娅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