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417号之二
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深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76元(已由原告预交1190.3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4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