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4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9号腾邦集团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20578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17J(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661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