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民终2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向荣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夏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负责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4元,退还给上诉人永州市大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96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