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西安高压电气备件厂与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恢8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志,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志,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设备厂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782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西安镐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消费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35782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奕鹏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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