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恢5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申请执行人西***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支付西***光电仪器有限公司24104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241049.3元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伍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