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6393号
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原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安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