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022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备件厂。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被执行人***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备件厂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压隔离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高压电器备件厂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标的357820.5元,未受偿357820.5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