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4010号
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飞。
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6.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长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