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恢2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岭电器厂。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本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岭电器厂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45600元,并以该金额为本金自2012年12月7日起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04执恢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东
执行员*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曲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