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盼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1049.3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西安三鑫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406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