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名下银行帐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305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东
执行员*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