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企业服务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建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179号明都金属仓储中心C7-C8门市。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建厦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