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泰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辖25号 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与**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泰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山大道4098—2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泰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50562.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300000元;2.判令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120000元、***定费143340元;3.判令被告上海泰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诉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本案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重组后设立的公司,案涉工程是对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厂房、办公楼进行改造和装修,2018年8月9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2017)苏0830破1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由上海泰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故本案形成的经过及处理结果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直接关联,本案不宜由该院管辖。 本院认为,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请示事项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案不宜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娟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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