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30民初4615号之一
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6843605W,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PCAD238,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94元,减半收取3204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47元,由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