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苏0830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68800.12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300000元;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1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120000元;余款388800.12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719元,减半收取1035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59.5元,由被告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寄回执显示退回,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对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宝山东路21号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据该公司对面的盱眙恒泰修理厂老板***述说:该公司没有生产过,公司无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以发书面谈话形式将被执行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779459.6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