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3248号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旧街村**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企业服务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蓝雁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10元退还给原告盱眙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