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执保1号
申请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住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增,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二条**
法定代表人:段会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43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委托本院协助办理,现已解除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执保1号案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