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24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成安县北漳西村人。
被告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部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