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652号
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宝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晖,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