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173号
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8664348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宝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杰,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颖,女,藏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玉 娟
书 记 员 李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