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宝森。
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香格里拉路21号6号楼6062、6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辉。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4200元;二、被告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国联电缆附件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1、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2、以3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10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金 鑫
执行员 佟 欣
执行员 张士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