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买吉住精装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7民初28号 原告: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反诉被告,***鑫特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华道43号***3-3-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田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简称买吉住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琼宇路2号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1-11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艺鑫特公司与被告买吉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买吉住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冀0207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买吉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买吉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冀02民辖终1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鑫特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买吉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鑫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749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工程款257499元为基数、LPR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买吉住公司承包了丰南×××小区一期二标精装工程,2020年4月,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将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原告艺鑫特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市丰南区。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艺鑫特公司517499元工程款,有结算单予以确认。2020年7月份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了26万元,剩余257499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买吉住公司辩称: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所主张的2020年6月30日结算单,被告有证据证明是在原告虚报工程量、单价、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所以该结算单90多万元为不实的结算价款,实际的结算价款应为781184.24元。我方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也不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数额,2020年8月份,我方代原告支付给原告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17.7万元。我方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27572.48元,再加上上述垫付工资,我方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04572.48元,已超出上述应当结算的价款,所以我方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反而因原告虚报结算价款,少报已收到工程款,导致应返还给我方123388.24元,就此我方已经提出反诉。 被告买吉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艺鑫特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23388.24元;2.判决艺鑫特公司支付14#楼因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维修费用73581元;3.判决艺鑫特公司支付11#、13#楼因其违约给买吉住公司造成的额外支付工程款65249.74元;4.判决艺鑫特公司支付因其组织工人闹事影响工期违约金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艺鑫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为未完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艺鑫特公司虚报已完成工程量,虚报施工程序,已完成的工程量不是结算单中的943031元,而应为产值表中的781184.24元。截止2020年7月份,艺鑫特公司收到拨付的工程款727572.48元,因艺鑫特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买吉住公司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日,***特公司支付17.7万元,所以买吉住公司超付工程款123388.24元,应判决艺鑫特公司予以返还。艺鑫特公司拒绝继续施工,交付的为未完成工程,为了继续施工,14#楼因工程质量缺陷买吉住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73581元;11#、13#楼,因艺鑫特公司未按质量完成施工,造成买吉住公司额外支付后接手的劳务方65249.74元工程款;艺鑫特公司组织工人闹事影响工期,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判决艺鑫特公司返还及支付以上所有款项。 原告艺鑫特公司辩称:一、被告主张返还超付的123388.24元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本案诉争的工程量和价款在2020年6月30日双方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结算,事实清楚,工程量和工程款也都是双方认可签字、**的,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拨付的农民工工资为2020年7月产生的实际工人工资,该项费用与原告无关,也与本诉争议工程款无关。二、被告主张的维修费73581元不应由原告支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14#楼工程质量缺陷系原告工人施工操作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实际工程质量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系被告提供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涂料和腻子粉,才导致质量出现问题。如果原告完成的工程质量有问题,那双方势必会对工程价格结算产生争议,但双方却完成了结算清单,由此可知被告对原告的施工是没有质量异议的。三、通过庭审调查可知,原告并没有完成全部的涉案工程量,而且双方计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根据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不是一口价,而是根据工程量和单价来确定。因此对于原告没有完成的工程量,被告找其他施工队完成剩余工程并支付相关的费用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四、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组织工人闹事,且原告一直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工程进度,并未拖延工期。要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一、被告买吉住公司承包了案外人**碧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碧创公司)开发的丰南×××一期11#、13#、14#、16#楼室内装修工程。2020年4月10日**代理买吉住公司,与原告艺鑫特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特公司分包丰南×××.××××一期二标精装工程,分包范围为11#、13#、14#、16#楼“乳胶漆、瓷砖铺贴”,工程价款暂定100万元,以实际发生结合图纸乘以单价为准,工期约定为2020年3月10日—2020年6月30日。合同第18条对工程款约定为“18.2进度款:(1)劳务人应于每月15日/30日向承包人申请进度款,同时提交《工程量确认表》上报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应按每月经确认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2)工程全部完成,按乙方完成合同产值的80%支付工程款”。 二、原告艺鑫特公司自2020年4月份进场施工,在未完工的情况下,2020年7月底经被告买吉住公司要求撤场。2020年6月30日双方对11#、14#、13#楼油工,11#***进行了结算,结果是“至2020年6月30日以上工程量结算总计943031元,已结425500元,下欠517499元”。2020年6月30日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万元。 另,被告买吉住公司***特公司向其雇佣的班组工人直接支付2020年7月份工程款17.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其中向**班组支付11万元,向***班组支付67000元。 三、2020年7月28日和29日,案外人碧创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工)签订“关于14#、16#一遍腻子和石膏线不完整、质量不达标事宜”,主要内容为“**丰南×××一期二标14#、16#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原单位界面划分区内,存在大量一遍腻子和石膏线未完善,质量不达标情况,经碧创公司要求,**建工进行全面找补并维修”,产生费用73581元。被告买吉住庭审中解释碧创公司在与其做工程款结算时会扣除该73581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艺鑫特主张的截止于2020年6月30日的工程款,《结算单》证据充分,虽然被告买吉住不认可该金额,但无充足证据证实该2020年6月30日《结算单》系受欺诈签订,或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故可根据该《结算单》确认截止于2020年6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金额为517499元。二、关于被告买吉住代原告艺鑫特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等三人的收条、**作出的说明,均明确了被告代付的系2020年7月份的工资,故等同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7月份工程款。三、根据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碧创公司与**建工签订的维修手续,足以证实原告已施工部分存在一遍腻子不完整的质量问题,虽然被告并未直接支付该维修费用,但可以确定该维修费73581元,为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失,为节省诉累,应从被告买吉住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维修费73581元。四、被告买吉住反诉的额外工程款支付损失、工人闹事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五、前已述及,案涉2020年6月30日《结算单》足以确定截止该日的工程款金额,而“***收条、**说明”也明确了买吉住代付款系2020年7月份的工程款,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已明确,故本案无需再对原告艺鑫特实际完成的劳务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综上,被告买吉住应当给付原告艺鑫特扣除14#楼维修费73581元后的工程款173918元(结算单下欠额517499元-2020年6月30日后付款270000元-14#楼维修费73581元),并应支付2020年8月份之后的利息损失,对被告买吉住反诉的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3918元,并以此款为基数、年利率3.85%为标准,向原告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2元,减半收取计2581元,由被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7元,由原告天津艺鑫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684元,由被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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