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买吉住精装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7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琼宇路2号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5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39845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上诉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吉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买吉住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买吉住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买吉住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30日及2019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909.09元;3.买吉住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原审判决:一、买吉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二、买吉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30日及2019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909.09元;三、买吉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四、驳回买吉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住公司负担。 上诉人买吉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3月30日及2019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909.09元。3.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诉人对此仅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一张,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情形,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主张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2019年3月30日及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2天的情况,其虽主张已安排被上诉人调休,但仅提交被上诉人不予确认的考勤记录打印件,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不需支付被上诉人上述期间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2019年春节已安排被上诉人休完年休假,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所放的假属于被上诉人的年休假,故其主张不需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