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保17号
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工业区B栋第三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398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11层,组织机构代码6700020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价值4704917.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704917.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