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买吉住精装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保17号 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工业区B栋第三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398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11层,组织机构代码6700020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买吉住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价值4704917.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704917.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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