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5民初3837号
原告:青海万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81417836G。
法定代表人:张耀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丽、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铝合金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UKAXD。
法定代表人:杜克学。
委托代理人:方志威,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谭州勇,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青海万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店铝合金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育宁
审 判 员 贺众明
人民陪审员 常有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