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4民初672号
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毋顺利,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系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诉讼代表人:***,系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万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万立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