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7181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