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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铂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扬州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