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1民初1819号 
 
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陶生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殷化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