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2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塔县羊井子湾乡榆树井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塔县羊井子湾乡榆树井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227元未履行,执行费593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或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