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双银棉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鸳鸯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系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敦煌双银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莫高镇会宁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北1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杰,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敦煌(农场)大慧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国营农场。
法定代表人:田士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省金塔县康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塔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闫集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市九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双银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银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王玉杰、敦煌(农场)大慧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慧公司)、甘肃省金塔县康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商丘市九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敦煌双银棉业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敦煌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4324000元及截止2017年1月22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101770.32元;农发银行对被执行人康源公司、双银公司、大慧公司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银河公司、王玉杰、康源公司、七彩公司、九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07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18年10月30日,农发银行将享有的(2017)甘09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权益转让于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15日,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权益转让于神舟公司。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神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神舟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双银公司、大慧公司贷款时抵押机械设备、康源公司名下抵押的酒泉市金塔县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对涉案资产按照评估价作为一拍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公开竞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神舟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愿以流拍价接收拍卖标的物抵偿本案案件款。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甘09执50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双银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作价2731727元、被执行人大慧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作价1917240元、康源公司抵押的位于酒泉市金塔县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价10814092.64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神舟公司。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神舟公司同意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