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塔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921民初1910号
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金塔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金塔县水务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塔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被告金塔县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张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73296.94元,承担利息149057.2元(573296.94元×6.5%×4年),合计722354.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塔县水务局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3296.94元;
二、原告金塔县神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024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512元,由被告金塔县水务局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