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955号
原告: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西湖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权,系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水利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裁盘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