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润泰模板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16-2-2号。
法定代表人:乔运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武安镇润泰模板租赁站,营业场所:武安市工业园区西长远村口。
经营者:杨秋霞,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运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曲周县。
上诉人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润泰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润泰租赁站)、邓运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江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5元,减半收取12968元,由上诉人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树刚
审判员  王双振
审判员  米秉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