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5民初996号
原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
法定代表人:乔运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赵帅,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原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安玉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龙渊
书 记 员 刘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