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7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香城固镇小屯闸西邯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书义,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香,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16-2-2号。
法定代表人:乔运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书义、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0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