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5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16-2-2号。

法定代表人:乔运房,该公司经理。

被告:邱县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新太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书芬,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县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清霞

审判员  王学峰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