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5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16-2-2号。
法定代表人:乔运房,该公司经理。
被告:邱县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新太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书芬,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县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清霞
审判员 王学峰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水田